在就业之前进行
虚假的健康检查报告,实际上对于求职者本身并无任何益处。这是由于负责体检的
医疗机构通常都会将真实无误的健康检查数据上传至互联网,因此无论是求职者还是用人企业,均可轻松便捷地查阅到这些真实准确的体检信息。即使是那些拥有完善雇佣制度的大型企业,他们在一次招聘中需要招募数百名普通工人时,也会严格按照程序逐一核实每位求职者的身体状况。
此外,如果求职者试图通过
伪造健康检查报告来欺骗用人单位,那么这种行为无疑违背了诚信原则,甚至可能导致
劳动合同失效,从而使其自身权益受到严重损害。而那些专门从事提供虚假报告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更是涉嫌扰乱医疗卫生管理秩序,构成了一种严重的
民事违法行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民事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对于制造虚假报告的人来说,其威慑力并不足以阻止他们继续从事此类活动。例如,与制作和销售假证件相比,后者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属于
犯罪行为,将会面临
刑事责任的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