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员工由于患病或者因非职业性伤害而暂停其工作进行治疗,那么根据他们的实际参与工作时间以及在当前雇主处的工作时间,将给与3至24个月的医疗假期:
(1)若实际参与工作时间少于10年:且在当前雇主处的工作时间小于等于5年,那么将有3个月的医疗假期;大于5年则有6个月的医疗假期。
(2)若实际参与工作时间超过10年:且在当前雇主处的工作时间小于等于5年,那么将有6个月的医疗假期;大于5年但小于等于10年,那么将有9个月的医疗假期;大于10年但小于等于15年,那么将有12个月的医疗假期;大于15年但小于等于20年,那么将有18个月的医疗假期;大于20年,那么将有24个月的医疗假期。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
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