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
工程索赔具备多种独特的特性和特征:
首先,其性质为双向性,不仅
承包商有权向业主提出索赔请求,而且业主同样享有向承包商发出索赔申请的权力。
然而,在现实操作中,承包商向业主索赔事件的发生频率明显高于业主向承包商进行索赔事件,因此,通常情况下所提及的索赔主要是指承包商向业主发起的索赔,而业主对承包商提出的索赔则被称之为反索赔。在此过程中,合同双方的地位各异,业主在反索赔阶段往往能够占据更为有利的地位,他们可直接从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除或没收履约保函、扣押相关财产等作为补偿。
其次,索赔需要以实际发生的
经济损失或权利侵害为基本前提条件,这里的经济损失具体表现为由对方因素导致的合同项下的额外支出,比如人工成本、物料费用、机器设备
租赁费以及管理成本等额外的开销。
至于权利侵害,这是指尽管未产生实际的经济损失,但已对一方的权益构成了某种程度的牺牲,例如在面临恶劣天气条件的影响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等。经济损失及权利侵害两种现象亦可能同时出现也可能仅有其中之一发生。
再次,索赔行为其实质是一种未经对方明确认可的单方面行动,其效力并不能对对方产生约束作用,因此索赔是否能够得到顺利实现,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定并确认后方可确实执行。索赔实际上代表着一种正当权利或需求,是在严格遵守
合同条款的前提下争取到合理的
赔偿款额,它并非无端生事,更非无理主张利益,而是基于正确
履行合同义务产生的合理诉求。
此外,且注意,索赔行为同坚守约定以及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之间并无任何冲突或矛盾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
当事人的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