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同居关系的
财产分割原则。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若双方未依法办理
婚姻登记手续便开始了共同生活,形成了
同居属性,但因如此,这种关系在法律层面上并不被视为有效的婚姻关系,所以也就无法享受那些基于夫妻身份才具备的
权利和义务。在这个前提下,我们需要参照
公共财产的定义来处理同居期间所获得的收入和购置的实物资产。在此过程中,双方
当事人皆有达成一致协议来
分割财产的自由,当然,如果不能达成彼此满意的结果,我们也可以借助于
司法途径寻求判决来实现公正的分配。
其次,我们需要考察
个人财产与共有时如何进行辨识和归属。对于一方在同居期前所拥有的财产,或者由
遗嘱或
赠予合同特别规定为单一方所有的资产,这些都应该归属于个人所有,也即不在
共同财产的范围内进行分割。这是最为基础和常见的两种情形,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还面临其他更为复杂的情况。
再者,我们必须理解,在探讨财产分割问题的过程中,法院在裁决之时可能会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财产的具体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尊重妇女和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等多方面的问题。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涉及到未婚先孕生育子女的在财产分割以及相关人身
抚养问题上,也应该做到兼顾和妥善安排。
最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的各类
债权债务问题,按照最基本的原则,应当按照公共债权、
债务来处理。总的来说,我们应当认识到,未经合法程序登记
结婚的夫妇在选择结束其同居关系时,首先要弄清楚哪些是个人所属的财产,哪些又是共同所产财。只有在这样明晰的条件下,我们才能通过双方之间的沟通协调或者向社会公正的法庭提出
申诉,来完成财产的合理分配。
《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
人损害的,应当给予
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