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契约解除之际,如次级租赁契约仍然具备有效性,则可继续执行。反之,倘若次级租赁契约丧失其合法性,则应立即停止执行。出租方若于所签署之合同书中明示可以进行
转租,或者尽管合同并无具体规定,但是出租方的明示、默许彰显了对转租的许可态度,此时次级租赁契约便具有法定效用,不可任意撤销;
然而,若是出租方在合同中鲜明地表达了反对开展转租活动,或者与
承租方经过讨论后明确拒绝了转租事宜,那么次级租赁契约亦即失去
法律效力。对此等情况下,出租方有权依法解约。
《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
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
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