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事诉讼过程中,房屋质量的
鉴定费用应由承担
举证责任的一方
当事人自行承担。
此外,由于鉴定工作、勘查工作、翻译任务以及评估工作等具体事宜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也同样应当由当事人以当事人负担为原则,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单位或特定个人。
对于原告在提
起诉讼之时,必须按规定缴纳一
定金额的
案件受理费,如果在此过程中还要涉及到
申请费、
证人、鉴定人、翻译员、理算员等相关人员在人
民法院指定期限内出庭所产生的
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及相关补贴费用等,均需由原告自行承担。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
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
误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