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虽然安联健诊服务规定投保前已有相关疾病而未察觉为可接受之理赔条件,然而仍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在投保前已存在疾病却未察觉的情况下,通常并不视为
欺诈性投保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中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若投保时并不知晓自身在投保前即已患上某种疾病,进而进行带病投保,且未能如实地向保险公司申报相关信息,若在两年内该疾病症状显现并恶化至需要理赔的程度,则保险公司有权
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
然而,若超过两年期限,保险公司通常将不会拒绝理赔。
若在投保过程中,明知自身患有某种疾病,却故意对保险公司隐瞒实情,未如实告知,那么在后续理赔过程中,若保险公司发现
被保险人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况,将会直接拒绝赔付。这主要是由于保险公司针对健康险投保设定了健康告知环节,尤其是重疾险与
医疗险,健康告知要求较为严格,涉及的健康状况问题较多。因此,在投保时应认真阅读并理解健康历史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
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