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法规中的详尽表述,对于因受到伤害而导致生理功能部分或全面丧失的受害者,相应的
残疾赔偿金额将依照其失去部分或者完全劳动能力的程度,或是从罹患残疾者所获得的
伤残等级出发,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一整年度内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的具体数值,由法定的定残日期开始,以20年为一个周期进行估算。
然而,一旦受害者达到60周岁
退休年龄,那么其每年的减少定残年限就会随着其年龄的增长而递增;当受害者步入75周岁高龄期后,计发
伤残赔偿金的期限将会缩减至仅仅5年的有限时间内。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
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