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有
劳动者遭遇
工伤事件时,若其薪酬并非固定不变,则应根据员工自受伤日起之前的12个月的平均
工资为基准来计算
赔偿金额。
具体而言,
1)如果劳动者在遭受工伤之前便已有12个月以上在该公司服务的经历,那么应以工伤前后的12个月应支付给他们的月平均工资(包括
基本工资、奖金及各种津贴补助以及
加班费用在内)来衡量他们原本的工资水平;
2)若在此前提下劳动者在公司服务时间不足12个月,那便应该以工伤前后实际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原工资标准;
而3)若发生工伤之日距离第一次
入职还不到1个月的话,他们的原工资便应根据合同中所规定的月薪进行计算,若尚无相应约定或者无法明确原工资数额,便可参照所在地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这一标准计算作准。在涉及到工伤
赔偿的问题中,“本人工资”这个概念实际上就是指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前的12个月之间的平均
缴费工资。这里所指的本人工资,若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则按照300%的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反之,若是低于60%的地方职工平均工资,则按后者的60%予以计算。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