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员工八小时以外的工作是否等同于
加班这一问题,其判定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依照普遍情况而言,员工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被要求继续从事工作行为者应视为加班情形,雇主应当向其支付不少于基本薪资比例的百分之百五十作为相应报酬;
其次,对于因公出差其间的双休日,若该等时间段内仍需执行正常工作任务且后续未能得到有效补偿或休息的
劳动者,则可视为加班性质,雇主有义务向其支付
双倍工资。
然而,若出差期间的双休日并未涉及任何工作内容,则不应被视为加班范畴;
再者,若员工在八小时工作时间之外参与了自愿性质的培训活动,且该培训旨在提升员工个人职业技能水平,则此类培训不应被视为加班行为;
最后,若雇主安排员工进行值班工作,则员工有权获得值班津贴,但此种情况并不构成加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
劳动争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对
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