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属于典型的
民商事合同纠纷之一,相应的
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协商与和解:当相关争议真实发生时,双方
当事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展示出真诚的合作意愿展开深入的讨论交流,相互做出适当的妥协,最终达成一份彼此均可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与和解的方式一般可以分为自行和解以及由第三方从中斡旋的主持和解两类。自行和解是指,在谈判过程中无需第三方介入,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面对面的沟通;而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指,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担任调解角色,通过积极的协调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共识。
2.
仲裁:仲裁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协议,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
仲裁员在处理争议时,其身份定位为裁判者而非调解员,他会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事实情况,对双方的争议问题做出公正的裁决。仲裁组织作为独立于政府的民间机构,其职责在于以中立的立场,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
纠纷进行公正的评判,因此并无采取
强制措施的权力。
然而,对于仲裁裁决的
强制执行权,则属于人
民法院的专属
管辖范围。若在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公司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当事人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
3.
诉讼: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
诉讼程序,对保险
纠纷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之上,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
保险事故编造
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
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
人死亡、
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
数罪并罚的规定
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