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标方如在阅读
招标文件过程中发现任何问题,均需及时越过招标方并提出。
(2)若存有疑惑,投标方必须遵循相应的规定,在指定时间内以
书面形式提请招标方公开对招标文件作出澄清。
(3)招标文件的相关澄清内容,会在为投标方安排的截止日期之前提前15天通过书面形式送达至所有已购得招标文件的投标方,无论是何种性质的澄清,均无需指定澄清问题的来源。
然而,倘若澄清发出之时距离投标截止时间仅余15天甚至更少,则会相应地调整投标截止时间。
(4)在收到澄清后,投标方应当根据相应规定,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方确认已收到此份澄清文件。在这种情况下,投标方向招标方提供澄清确认时间既可选择某一相对时间点,例如在招标文件澄清发布之后12小时内;亦可拘泥于绝对时间点,即必须在1月19日正午12:00之前进行。
《
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