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律规章制度下,对建筑物的
强制拆迁并不完全代表其性质为
非法行为,需结合实际发生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就我国的拆除建筑的行政管理层面而言,所有参与方都有责任遵守相关规定,不可采用直接或间接的
暴力手段、恐吓威胁或是采取
违法行为如切断供水、供暖、供气、供电及交通路线等来强迫被征收者进行搬迁。
此外,还禁止建设单位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到搬迁行动中去。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