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首先,该土地需已成功办理国有
土地使用证;
其次,其上的建筑应具备相应的合法
产权证明;以及最后,
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必须为公司、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等,在以上所有条件得到满足之后,划拨土地方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出租操作。
此外,若此类土地将作为划拨性质对外出租,则其
使用权的取得须经由房管局及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许可。
《城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
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四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