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若
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人负担,但第三人未能及时支付或无法确定其身份时,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将先行垫付这笔款项。在此之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权向第三人
追讨所垫付的金额。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参保人员需要携带异地就医医院开具的出院小结、发票、用药明细表以及所在单位出具的异地就医证明等材料,前往本地
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报销申请;
2.针对住院费和药物费等项目,患者可直接前往就诊医院的
医保办公室办理结算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