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消费者明确知晓商家不得退货所要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之后,应当持着坚定的态度和合法权益进行维护。若门店依旧坚决不予调换或退货,除了能够选择向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消费者协会寻求援助外,还可以
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商家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尚未进行商品使用、未损坏原包装且不会影响商家二次销售的情况,商家均应积极配合提供退换货服务。对于通过网络、电视、电话以及邮寄等方式进行商品销售的经营者,如未能按照法律
法规履行七日内
无理由退货的义务,将被认定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并持续超过十五天者,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
1.对于符合无理由退货条件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申请之日起,未按规定办理退货手续;
2.未经消费者确认,擅自以本店规定该商品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
3.以消费者已经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4.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
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
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