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如有如下所述情形,如未成年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申请获取
保释候审:
1.若该
未成年人可能面临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等
处罚;
2.若该未成年人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在采取保释候审后,并无引发社会危害性之虞;
3.若该未成年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在采取保释候审后,并无引发社会危害性之虞;
4.若该未成年人已被
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此时也需要采取保释候审措施。
然而,未成年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否适用保释候审,还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以及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法律
法规进行全面评估。若该未成年人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并且其保释候审不会对其成长及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则可考虑实施保释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