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夫妇二人决定结束这段婚姻关系,而此时双方均已离开了首次领取
结婚证的地方,以下几种特殊情况需予以考虑:
首先,当其中一位配偶在异地长久居住超过了一年,且其对返回原地办理
离婚手续表示抗拒时,另一方仅能通过向所在地区进行
诉讼,请求法庭作出裁决,以此达成
离婚目的;
其次,倘若两位
当事人同时身处异乡,并且共同生活在同一座城市中,则在此种情况下,前者可以向城市的法院呈递离婚诉求,经过法院的调解或者裁决,从而实现告别婚姻之愿;
最后,若其中一位配偶在他乡的逗留未满一年,此时,另一方可以选择在初始居住地或初次领取结婚证所在地的法院提
起诉讼,寻求法庭的裁决离婚。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