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方务必亲自前往
合同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办公室,根据以下规定办理
立案程序并提交相应的文件一式五份(若被诉方达到两位及以上,该份数也应随之递增):
1.详尽准确的
仲裁申请书;
2.首席
申诉人和
诉讼中的对应被告的
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可靠的人身证明文件;如果申诉人及被诉人均为
法人或其他组织形式,请提供
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相应的工商注册登记材料、申诉方
法人代表的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主体地位的相关文件。
4.所涉及的合同中明确规定的
仲裁协议;
5.除前述之外的其他用以支持或反驳其主张的相关
证据材料。一旦本仲裁机构经过严格的审查后确认符合
立案标准,我们将立即通知申诉方预先缴纳
仲裁费用。
如若发现不符合
立案要求,我们亦会及时通知申诉方,告知其无法立案,同时详细解释未能立案的具体原因。
《
仲裁法》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
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