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省杭州市,有关于
刑事拘留的
司法程序中,
被拘留者的时间长度一般是不会突破30天限制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详细规定,公安机构对其
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必须具备现行
犯罪行为特征或者存在重大
犯罪嫌疑因素。若经严密调查,确认确实需要实施逮捕,则必须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他们的逮捕申请时间可以适当延长至30个自然日。一旦得到批准,
刑事拘留的期限将被严格控制在30日内,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个自然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他们的
拘留期限则可以延长至37个自然日。因此,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否则在杭州市进行的刑事拘留,其
拘留时间一般都不会超过30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