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撰写关于申请变更子女抚育权的民事诉状过程中,请务必密切关注上述所提及的有关事项。只要您所提出的请求符合任何一个法定的变更
抚养关系条件,便可据此作为您的
诉讼请求。具体而言,需要厘清以下几个要点:
1.精准地列出原被告双方的
身份信息,包括姓名、住址以及联系方式等;
2.明确阐述您的诉讼请求,即要求变更子女的抚育权归属,同时确定由哪一方履行子女
抚育费之给付义务,以及
诉讼费用的分担责任等;尤为重要的是,确保诉讼请求清晰明确,无需过多赘述,只需满足主要诉求即可;
3.详尽陈述事实与理由,这部分内容需进行深入剖析,重点阐述对方在何种情况下不适宜继续担任子女的
监护人,以及自身具备哪些优势能够更好地照顾子女等;
4.在诉状结尾处,简要总结您提
起诉讼的初衷及期望结果,并表达适当的敬意。总体来看,撰写子女抚育权变更诉状并非难事,关键在于如何在“事实与理由”部分进行合理论述。若理由不足以支撑诉讼请求,那么法院将难以予以支持。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