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废标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超过了规定的截止日期才提交的或者没有送达到预定的接收地址;
(2)未按照
招标文件所明确规定进行密封处理的;
(3)存在
投标书上没有相关印章,也没有法定
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情况;
(4)未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残缺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辨识的;
(5)投标人
递交了两份或更多份内容有所出入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针对同一招标项目提出了两个或以上的报价,但却未能明确说明哪个报价是有效的(除非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了备选投标方案);
(6)投标人的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的信息不符的;
(7)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投标保证金的;
(8)联合体投标时未附带联合体各方共同参与投标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
违法、
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