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
民法体系之中,被认定为无效的
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首先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行实施的
法律行为;
其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法独立完成时所实施的法律行为;
再者是一方
当事人采用
欺诈、
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或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迫使另一方在并未真实表达意愿的情况下所做出的法律行为;接着是双方当事人为
恶意串通,从而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权益的法律行为;
最后则是那些明显违反了法律条文规定,同时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的法律行为。
值得强调的,这些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行为自其产生之日起,便失去了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