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规定,企业能否在未正式发出调岗通知的前提下口头宣布员工岗位变动,需要依据具体案情予以确定,不同情形有以下三种可能性:
1.若劳资双方已在
劳动合同中明确列明岗位可能存在调整的条款,并且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在协商过程中达成共识,那么即便没有书面通知,这样的岗位调整显属合规合法。
2.但倘若用人单位在未经劳动者充分协商并未出具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对其岗位作出调整,那么这种行为无疑是违反法律
法规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通过协商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事项,且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采取
书面形式。因此,在通常情况下,除非得到劳动者的明确同意,否则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
然而,如果调整岗位的决定具备合理性,如因生产经营需求所必需、不会导致
工资待遇下降、与原岗位具有紧密关联性等因素,同时用人单位能够提供充足的
证据加以证明,那么这样的岗位调动或许仍可视为有效。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和
经济补偿,并可支付
赔偿金(一)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
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
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