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采购活动可不必进行公开
招标:采购方具备自我建设、自产或自我供应项目的合法权力;无论是在工程建设、产品制造还是服务提供方面,都需要向原中标者进行采购;对于那些需要运用专有技术的项目;以及已经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了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且该投资人具有自我建设、自产或自我供应项目的合法能力。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
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