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原则,即
当事人在明确约定过程中约定的相关事宜不能够直接伤害到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反之,若缺乏处置权之人士将不动产或动产进行了转让处理,赋予
受让人相应权利,然此时若受让人为清白无辜且获得此等财产为合理价钱,那么此人便可合法地正式成为所有者。
《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
损害赔偿。
当事人
善意取得其他
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