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地区,
工伤鉴定并非在医院进行,而是由设于当地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承担。工伤鉴定过程中,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参照专家小组的专业鉴定意见,并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赋予的权限,自收到
劳动者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的第60日起,出具相应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有必要,该委员会亦可委托具有执业资质的相关
医疗机构提供协助,以确保诊断程序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