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
拘留期限广泛设定为最高时长不超过37天。此项规定中包含了公安部门对
涉嫌犯罪人员进行侦查所设定的
拘留期,这个时间段最长可达30日;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审核
批准逮捕罪行嫌疑人后,所预留的最长7日的审查时间。若在上述期限之内未能完成相关调查工作或者收集到的
证据尚显不足,那么该名嫌疑人有可能获得释放,或者由原来的拘留状态转变为其他更为温和的强制性措施。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实际的拘留期限将根据每起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