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规定,以下诸种情况,在获得批准后得以选择邀请
招标方式:
首先,由于项目所包含的技术挑战性较高或存在特定需求,而潜在候选
投标方数量稀少且有限;
其次,受到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因素的制约;
再次,如果某项活动涉及到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甚至是紧急抢修情况,虽然适合采用招标的形式,但是却不易公开展示;
此外,倘若拟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所需的各项开支与其对应的项目价值相较之下显得并不划算的话,那么也可以考虑使用邀请招标的方法;
最后,如果因为法律
法规因素使得公开招标存在种种困难,亦可依据实际情况考虑使用邀请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
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
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