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系指由发包方以及
承包方基于完成某项特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而形成的,明确了双方互享权利与承担义务之间关系的协议。在此过程中,承包方在缔结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之际应特别关注下列事项:
首先,在
签署合同之前,承包方应该深入了解工程的真实状况、可靠性以及发包人的信用状况,如有需要,可以进行全面细致地调查研究。
其次,合同价款必须确立明晰。关于工期、品质及工程造价的规定,乃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所在。
再次,务必详尽地制定有关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拨款以及竣工结算的程序规则。
第四,对于建设工程总
承包合同,应当对发包方、总承包方以及分包方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各自的职责进行具体的约定。总包合同应需将各方的关系与职责清晰细化,以便于实际执行并有效避免可能出现的纷争。
第五,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等各方管理人员的职责与权力范围。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以及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均深度介入生产管理环节。由于他们的职责与权力范围往往不甚明确或者不为其他相关方所熟知,因此,在合同中明确这一点显得尤为重要,这样能够防止各方因为职责和权力不清引发的无谓
纠纷。
最后,设立
违约条款时,应注意要对
违约金或
赔偿金额度及计算方法进行详尽描述,使其具备可操作性,从而在日后的争议处理中提供有力
证据。
《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
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