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软组织损伤所导致的
误工损失,大部分情况下
赔偿限额为15至20日之间,具体误工天数需要依据受损害者接受诊治的那家
医疗机构所开具的证明文件而定。若主治医师并未给出休息建议,那么仅需计算受损害者在接受医院治疗期间的时间。
然而,若是医师已开具建议休息的医嘱,则需将其纳入计算范围之内,因此误工天数就会包含在医院诊疗期以及建议的休息期之中。对于那些因伤致残的受损害者而言,误工时间可以一直延续至评定
伤残等级的前一日。误工费用的金额将视受损害者的误工时长与实际收入情况来确定。误工时长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计算得出:
第一种方法是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亦即误工时长以受损害者在接受医疗机构治疗过程中所接受的诊治性证明为准;
第二种方法是基于定残日这一标准,当受损害者因软组织局部受损而处于长期
病休状态并且导致了误工的情况下,误工时长可算计到相关评定伤残等级日期的前一天为止。在此情形中,一般情况下,为了预防
当事人恶意延迟
鉴定程序,受损害者一方必须向法庭提供由其承受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开具的定期诊疗以及休息证明。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