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开出的
支票丢失或者失窃时,出票人需要提交正式的公函或者相关
证据来证明这一情况,紧接着填写两份挂失申请书(在特殊情况下,进账单可替代),并需加盖预留银行的独特签名和印章以确保其有效性。
然后,出票人应及时向其开户银行提出挂失止付请求。银行在核实该支票确实尚未被支付之后,会接受挂失请求,并在挂失人的账户中使用红色标记标注出支票的编号以及挂失的具体时间。
(2)对于收到的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如果不慎遗失或者失窃,收款人同样需要提供正式的公函或者相关证据来证明这一情况,随后填写两份挂失止付申请书,并在得到付款人的确认和盖章后,前往收款人开户银行提出挂失止付请求。其他相关手续与上述情况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
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