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倘若在规定的工程期限内未能按照预期完成工程审计工作,由此直接导致了工程价款无法依照预定时间进行支付的话,这种情况便可视为严重违反了
合同条款所规定的义务,构成了
合同违约行为。
其次,根据现行
建筑工程领域中的相关
法规以及商业惯例来看,若合同双方在签署
建设工程合同时已经充分考虑并做出约定的话,便应严格遵守并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如果在合同中并无明确的条文规定如何处理此类情况的话,那么我们可以参考并依据当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公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来确定违约方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
经济赔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
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