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未达成所导致薪资扣除的正当性,主要依赖于劳工合同中所明确规定以及雇主机构内部的各项
法规条例。若劳工合同白纸黑字地载明,在业绩未能达标的情形之下,可以依照雇主机构的纪律准则进行薪资的扣除,那么此类的扣除行为将被视为合法行径。
然而,即使在上述条件成立的情形下,其扣除后的薪资水平也不可低于本地政府公布的最低薪资标准或是原薪资水平的百分之八十。假如在
合同条款中并无这样的约定存在,抑或是雇主单位未经任何合法理由而擅自进行薪酬的扣除,那么这样的做法无疑是具备
违法性质的。在此种背境下,
劳动者有权利向当地劳动监督部门进行投诉或者采取劳动
仲裁行动。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
代扣代缴的
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
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
抚养费、
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