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
涉案金额高达一千万元人民币的
贪污案件,实施者将被判处至少十年
有期徒刑,甚至可能做出无期
徒刑判决,此外,被告人还须承担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附加
处罚;若
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涉案金额巨大,则可能面临
死刑惩处,同时被没收全部个人及家庭资产。
另外,如果是公司或企业等特定范围内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机构的大量财物,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话,也会受到相应的惩罚。这类情况下,
犯罪人将会被依法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若贪污数额极大,犯罪情节非常严重,则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制裁,并且有可能被同时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附加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
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
减轻处罚或者免予
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