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常会采取积极措施以争取
被害人的谅解,如支付相应的
赔偿金或给予真诚的道歉等行为。
然而,是否能够取得谅解还需看被害人自身意愿,如果被害人愿意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达成和解,那么双方均有权选择自行协商解决问题。
然而,若涉及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
民法院等公权力机构的介入,这些机构应充分倾听
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建议,并对和解过程中的自愿性及合法性进行全面而细致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
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
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
民间纠纷引起,涉嫌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
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
(二)除
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过失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