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提到的观点是完全正确的。在故意
伤害罪的处理过程中,如果满足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和标准,那么便有可能申请到取保候审的批准。具体来说:倘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面临
有期徒刑及以上的
刑事处罚,然而在执行取保候审制度时并不会对社会构成威胁,这种情况下通常会得到批准;其次,若涉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可能被依法判处
管制、
拘役甚至独立适用
附加刑等惩罚方式,在这样的情况之下也同样适用于取保候审制度;此外,若因为
羁押期已满而导致案件尚未得到妥善解决,那么我们就需要考虑采用取保候审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后,还有一些其他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也符合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