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法规并无明确规定
彩礼的具体支付额度。
同时,给付彩礼的行为既非被法令所禁止亦非受到鼓励或认可;是否应当支付彩礼以及支付的具体金额,皆完全由人民群众依照自身意愿自主确定。
然而,我们坚决抵制把"婚姻嫁娶"作为筹码
胁迫对方付出不合理、过高数额的金钱作
结婚之条件。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的相关条例,人民法院将对因特定情况向对方索要彩礼的
当事人给予支持:
(一)若双方尚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
结婚登记手续;
(二)若双方已完成
婚姻登记,但却未能在婚后共同生活;
(三)如婚前支付彩礼导致支付方经济近乎困境。在上述三种情况中,只有当双方
法律关系解除后,才能适用该条例。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等任何形式的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同样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以及
重婚等
违法行为。
最后,《民法典》还严正声明禁止
家庭暴力及
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与遗弃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
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