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诋毁行为的界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此类行为必须具有明确的意图,旨在降低竞争对手的声誉和形象,从而削弱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以提升自身的市场地位;
其次,该行为需要通过捏造、传播虚构事实或者夸大事实等方式来实现对竞争对手的攻击;
再次,被诋毁的对象必须是与
行为人处于同行业竞争关系中的其他企业;
最后,该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必须是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
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
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
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
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
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
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