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
刑事诉讼法》框架下,非法取保候审通常指的是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司法职权部门未能严格依照法律
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
强制措施。这类行为往往源于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可能出现的是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不适合接受取保候审时,却被错误地采取了该项措施;
其次,在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
逮捕的情况下,却选择了取保候审;
再者,在选用保
证人作为
担保方式时,未按照法定标准进行筛选和审查;
最后,在收取
保证金时,未能遵循法定的数额和缴纳方式。除此之外,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获得取保候审之后,违反了相关规定且情节较为严重,亦可视为非法取保候审的一种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
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解除取保候审,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