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情况极为复杂、难以进行判断的
人身伤害相关交通事故,同样需要依据特定标准予以判定其涉及的责任比重。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须在整理制作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文件之前,依照法定程序召集各相关方
当事人到场,将此前所掌握的各项
证据在诸位面前公开展示以供查验。
同时,对那些作为
证人的人士提出的保密请求以及涉及其知晓之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及
个人隐私等范畴相关信息的情况,亦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执行处理。
如若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按期出席此次会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仍需认真做好相应的记录工作并妥善保管相关文书档案。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