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政策规定,
工伤九级将获得9个月的个人平均
工资作为一次性的
伤残补助。当
劳动者结束或终止与公司之间的
雇佣关系时,其所享有的一次性
工伤医疗
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将由所在省市,自治区或直辖市的政府制定并公布执行。在受伤员工的
停工留薪期间,他们原本享有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应保持未变,并且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应月数全额按时支付。
此外,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七条内容规定,当职工因为工作导致身体受损而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残疾的时候,他们有权享有如下各项待遇:
首先,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
伤残等级向其发放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标准分别是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其次,当劳动者的劳动、
聘用合同到期后,或者本人提出要结束或解除这些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向他们发放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同时由用人单位向其发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仍需以所在省市,自治区或直辖市的政府推出的具体规定为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