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现有的法律
法规,在订
立遗嘱时,务必确保对其中的无劳动能力且无稳定经济来源之
继承人预留足够的遗产份额。在此项规定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其强制性的特点,即
遗嘱若排除或剥夺了此类继承人的合法
继承权,那么我们必须承认这样的遗嘱将无法产生预期的
法律效力。
2、当家庭中的遗嘱人未能为特定的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稳定收入的继承人提供必要的遗产份额时,则在进行遗产处理时,我们有责任也有义务为该受遗赠之人留下相应的财产,而其余的部分则可按照遗嘱中明确的分配准则进行相应处理。在判断继承人是否符合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稳定收入标准时,我们应当以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实际生活状况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
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
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
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
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