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应聘担任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之调解员者,需达到以下几项基本条件:首先,需具备公平公正、深入人民群众及热衷于调解事务等特质。所谓“公道正派”,是指调解员须始终保持严肃的态度,忠实地行使调解职责,从而更易获得
劳动争议双方的广泛认同和接受;“深入人民群众”则是指调解员应致力于与广大
劳动者建立紧密联系,深入理解他们在劳动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类问题,以便未来的调解工作能够有的放矢地开展;至于“热衷于调解事务”,即是指调解员应主动投身于劳动争议调解事业,乐意贡献自己的专业知识及努力。其次,调解员需不断提升自身法律素养以及政策把握能力,并具备相应的文化素质。由于调解工作必须依照相关
劳动法律
法规和政策执行,因此调解员有必要熟练掌握并运用这些知识;此外,具备适度的文化素养亦将有助于在调解过程中有效缓解矛盾紧张局势,同时对
当事人产生积极引导效果。最后,申请担任调解员的人选必须是享有充分
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一条
【担任调解员的条件】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
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