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针对
婚姻家庭领域的禁止事项。具体涉及到五个方面:1. 禁止任何包办或商业性质的婚姻干预行为;2. 禁止以
结婚为名向对方索要财产物品;3. 严禁存在
重婚现象;4. 严格禁
家庭暴力这种恶劣行径;以及禁止
家庭成员间实施任何形式的虐待及抛弃行为。若出现违反上述禁止条款的情况,相关
责任人将不得不承受这些
违法行为所带来的法理责任与后果。譬如:任何
由他人干预的包办、买卖攀附都将被认定为
可撤销婚姻;至于重婚行为,则铁定属于无效婚姻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
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