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当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认为自身权益遭受了行政机构的侵害时,有权直接向位于最高审判机关的全国各级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程序。
然而,对于此类诉讼程序的启动时间和方式,法律上亦有特别规定,即:
当事人应当自知道具体
行政行为产生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向法院提
起诉讼;若法律对此另有特殊规定者,则从其规定。
同时,如果
行政机关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诉求后六十日内没有按照法定职责和职权履行处理义务的话,那么,此种情况下,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即可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
诉讼,并且法院应当依法更加积极地对其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
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