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国家在相关法律条文中明文规定,法院有权利撤回其在
司法程序中的拍卖委托事宜,其适用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据以执行的已生效法律文书已经被依法撤销;
其次是
申请执行人以及其他在此次
执行案件中拥有利益的执行
债权人主动提出并撤回其有关
执行申请;
最后是经由公证机关依法出具具有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而该文书所涉及的
债权债务关系经人
民法院审理并确认后已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 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一)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二)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
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
债务的;
(四)
当事人达成了
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五)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六)拍卖机构与竞买人
恶意串通的;
(七)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