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并未针对
股权转让后原
债权人与
债务人之间的
债权债务关系该如何处理进行具体规定。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却明确指出,公司的
债务应当由公司所有的财产来负担。具体而言:
1.股东应按照其投入公司的资金份额对公司负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在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之后,公司所背负的债务仍然应该由公司所有的财产来承担。
2.若股东在
出资过程中存在
虚假出资或其他
违法行为,则其需要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
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
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违约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
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
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
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