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机动车之间产生的
交通事故中,若存在过错行为的一方应负责承担相应的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双方均存在过错,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来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负
主要责任的
当事人,需要承担高达70%的
赔偿责任;
(2)在平等责任的情况下,双方各需承担50%的赔偿责任;
(3)而对于负次要责任的当事人,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为30%。
当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之间
发生交通事故时,以及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者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对于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有充分的
证据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者或行人违反了道路
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且
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那么机动车一方仅需按照以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可。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
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