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中,明确规定父母持有子女
房屋产权证书进行
抵押是无效的行为。
首先,房屋产权证书并不具备法律公认的公示效应,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所有者可以以遗失或损毁等理由申请补发新的房屋产权证书,原有的房屋产权证书将会被视为无效。
其次,若需使用房屋产权证书,应由
房屋所有权人亲自前往当地房屋管理局办理新的房屋产权证书。
再者,抵押并非必须经过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
抵押权无法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最后,
房屋产权的确立,应当以政府相关部门的
不动产登记薄为准。
关于抵押财产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债务人或第三方有权处理以下财产作为抵押:
1.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
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以及产品;
5.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
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作为
抵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